我不知道你对贷款和合伙企业了解多少。你能正确区分它们吗?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两个,欢迎阅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提供资金、材料、技术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根据案例研究
齐和王是夫妻。
2010年1月20日和2010年1月23日,王分别向乔出具了两份借据,记载“借款人今天向乔借款1万元:王于2010年1月20日”和“借款人今天向乔借款8千元:王于2010年1月23日”。2010年4月30日,乔与齐、王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同意齐、王向乔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61天,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乔称,齐、王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贷款,遂向法院起诉齐、王,要求两被告归还贷款13.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0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此外,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贷款利息为人民币12万元。
两名被告辩称,原告和两名被告之间没有贷款关系。原告与被告王为合伙企业,三张借据全部用于合伙建设项目。双方有投资关系,而不是贷款关系,所以他们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二、试验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王是合伙关系,但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是合伙关系,原告也否认与被告王有合伙关系。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王存在合伙关系。被告王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可以认定被告王为该借据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齐、王是借款人,可以认定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也应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权利,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两名被告偿还贷款人民币138,000元,这是合理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支持乔的合理的利息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第206条、第207条、第211条、第6条、第24条、第2条的规定,被告人齐、王被判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人乔贷款人民币12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偿还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人齐、王共同偿还原告人乔借款1.8万元;驳回原告乔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齐、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第一,乔与王是否有合伙关系?第二,两份借据是否与一份贷款合同一起妥善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a)如何区分私人贷款和伙伴关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分为私人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双方表达了真实的意愿,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
1、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2.私人借贷是借贷双方的契约行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是否形成贷款关系,以及贷款金额、贷款目标和贷款期限,取决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双方的意图是真实的,它就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3.私人贷款合同关系建立的前提是贷款的实际支付。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否形成贷款关系,除了约定贷款的标的、金额和还款期限外,还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使贷款关系得以正式建立。
4.私人贷款的标的物必须是贷款人拥有或控制的财产。不属于贷款人或贷款人无控制权的财产形成的贷款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私人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付款由双方商定。只有在事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补偿时,贷款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偿还本金时支付利息。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提供资金、材料、技术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在于:
1.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法律依据。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只具有内部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成立的法律依据,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合伙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他们实际上已经从事合伙业务,他们仍然被视为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应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出资不仅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投资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但也包括劳动、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不作为,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3.分享利润和损失,风险和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不仅可以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还可以按照合伙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用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任何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私人借贷和合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乔某提供的两份借据和一份资金借贷合同可以从法律要件上证明乔某与齐某、王某存在贷款关系。齐和王认为他们没有借贷关系。他们不仅要证明自己与乔有合伙关系,还要证明自己与乔没有借贷关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有其他合伙条件,有两个以上口头合伙协议没有利害关系人证明或者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视为合伙”,不能以齐、王提供的证据证明乔、王有口头合伙协议。即使王与乔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也不妨碍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乔、齐、王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
(二)三笔贷款的合并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如果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所生债务的权利,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恰
在诉讼中,乔向祁、王要求借款13.8万元。由于祁和王是夫妻,在没有与乔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都应承担乔的还款责任。这三笔贷款都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然借款时间不同,但主客体相同,因此乔在同一案件中起诉齐、王共同偿还借款并不妥当。